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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个别人士参选董事职位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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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东提名人选参选集成伞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的条文载列于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第113条如下: 
除退任董事外,概无任何人士有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膺选董事,除非获董事会推荐膺选,且已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建议提名相关人士膺选董事,亦附上获提名人士签署的书面通知表明愿意膺选,交予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发出本细则所规定通知的限期,为寄发有关推选董事之股东大会通告翌日起至不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日,惟可向本公司发出通知的期限不得少于七日。